针对留学生落户上海放宽了哪些政策?
1.首份工作不再要求在上海
2.新增院校,放宽高学历落户要求
国外排名500强院校放宽为“国外高水平大学"
211/985变成国内双一流大学
3.部分博士可享受直接落户
4.受疫情影响,放宽境外学习时间条件
新增院校:
新政策落户学历要求名称更改:
"国内211.985大学" 改为?"国内“双一流”大学"
“国(境)外排名500强院校” 改为“国(境)外高水平大学”
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参考以下机构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
·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ducation)
·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 & World Report)
·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
申请条件:
1. 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出国前已获得国内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访问研究。
2. 出国留学一年以上。
3. 学成回国两年内通过在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4. 年龄45周岁(含)以下。
5. 出国前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6. 与在沪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按要求缴纳上海市社会保险。
7. 留学人员的个人信息须与留学期间一致。
8. 赴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学习的人员,参照留学人员条件办理。
申请材料:
1.《单位接收函》,《单位接收函(事业编制)》。首次提交申请时,留学人员应通过试用期且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
2.此前需要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已于2020年11月1日起取消。(自2020年11月1日起,取消《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自2020年10月1日起,驻外使领馆不再受理开具申请。2020年9月30日已提交申请的,驻外使领馆根据留学人员意愿提供相应服务。已经受理、使领馆开具时间晚于2020年11月1日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仍然有效。)
3.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留学人员须先办理《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非事业编制和其他性质单位的留学人员须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5.留学人员《档案保管证明》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6.留学人员户口本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注:申请人须为非农业户口)。
7.其它补充材料:如在国外有语言、预科或本科的学习经历,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语言证书、本科毕业证等)及硕士的录取通知书;留学人员在国外完成学业后继续在国外实习或工作,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录用通知书、合同等)。